广东省民间艺术研究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院名称:广东省民间艺术研究院(简称:民艺院)。
第二条 本院性质:根据国家法定程序登记注册,具有法人资格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0101MA5CTTB55U),集创作、研究、交流、展览、评级、鉴定、收藏、教学培训、文化用品制作销售等为一体的专业艺术机构。
第三条 本院宗旨: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传统,凝聚民间优秀艺术人才,构建院内外艺术专家交流平台。
第四条 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各项法律法规,安按照本院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各项活动。
第二章 职能
第五条 本院立足广东,面向全国,加强与全国各地艺术界的联系与交流,不断扩大成员及院外艺术师的队伍,积极组织开展艺术研究、展览交流活动,编辑出版研究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,为院内外艺术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。
第六条 本院的职能范围:
(一)组织研究院成员联谊活动,建立成员间的联系,形成良好的艺术交流氛围。
(二)促进艺术学术研究;开展成员间及多形式学术交流,研究和作品观摩。
(三)举办艺术作品展览;主办、协办、承办各类艺术展览、展销、比赛、笔会、拍卖、爱心支教、慈善活动和出版作品集等艺术及宣传、交流活动。
(四)开展艺术培训;积极开展不同层次、不同类别的艺术培训、讲座、论坛、研讨系列活动,
(五)加强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;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,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,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。
第三章 组织
第七条 理事会为本院决策机构,决定研究院的重大事项。理事会每届3年。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。
第八条 由理事会任命院长一名,执行院长一名,副院长若干名组成院务委员会。
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为本院日常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机构,执行理事会的重要决议。
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另行安排 。
第十一条 本院设秘书长一名,由院务委员会任命,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各项具体工作。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院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,具体负责本院日常有关事务。
第十二条 本院聘请艺术顾问若干名,指导本院的艺术活动,提升社会影响力。
第十三条 本院下设艺术委员会,由院务委员会从个人成员中遴选聘任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。其职责是:对本院工作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相关艺术活动进行指导与评价。
第十四条 本院根据专业领域和工作需要,设立书法、中国画、油画(含水彩、水粉等)、雕刻、工艺美术等专业委员会。由院长会议从个人成员中遴选聘任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。其职责是:组织相关专业的成员开展活动,完成本院交给的相关工作。
第十五条 为加强和促进广大艺术家和艺术家的的交流与合作,共谋文化产业发展,本院将在全国各地和国外设立分院和创作基地等机构。
第四章 成员
第十六条 本院成员由会员、特聘艺术家、研究员、院士、理事等组成。会员分单位类会员和个人类会员。
第十七条 单位类会员包括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。本院分院,写生创作基地,教学实践基地及行业书协、美协,根据申请,可接纳为单位会员,具备相关条件的可成为理事单位。
第十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在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,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和品德素质,符合入院条件,赞成本院章程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院务委员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,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,部分突出的会员可成为特聘艺术家、研究员、院士。
另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院申请:
(一)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;
(二)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;
(三)从事艺术教育、编辑出版、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。
(四)具备省级(含直辖市)美协、书协、工艺协、或省级其他艺术行业协会会员资格;或作品水平相当者。
(五)参加过本院举办的展览或参加过省、市级以上举办的展览并获奖的艺术好者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艺术作品并取得一定成就的艺术爱好者。
由本人申请,有两名成员或者一名院士推荐,具备入会条件者,履行程序,可申请加入本院。
第十九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:
(一)成员的权利
1.参加本院开展的业务活动(笔会、展览等),具体参与方式、要求等按该活动章程、规则执行;
2.在本院院刊、网站上发表文章、作品的权利
3.免费获得本院的相关刊物、材料等;
4.有对本院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、意见和批评的权利;
5.推荐优秀艺术人才入院的权利;
6.入院自愿,退院自由。
(二)成员的义务
1.自觉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执行本院的决议,维护本院形象、声誉与合法权益;
2.接受本院的领导,积极参加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。
3.按规定上交作品;
4.按规定缴纳会费;
5.积极为院募集活动经费;
6.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;
7.为研究院提供有益于发展的信息。
第二十条 特聘艺术家、研究员推荐和聘请、辞退:
(一)本院两名个人成员推荐;
(二)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,发给聘书;
(三)特聘艺术家、研究员如有违反本院规定或长期不履行义务的,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,可予辞退。
第二十一条 凡为艺术事业做出特殊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,承认本院章程、拥护本院宗旨的,由院务委员会评审批准,可成为本院院士。
第二十二条 本院成员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院章程,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取消会籍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成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,如果两年内不参加本院活动视为自动退院。
第二十四条 非经本院书面授权,任何成员不得以本院名义进行任何活动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:会费、政府资助,社会捐助,艺术展销,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。
第二十六条 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章程由本院院务委员会通过,解释权和修改权均属于本院院委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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